1.全院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德规范,在医疗活动中树立“一切为了病人”的思想,廉洁奉公,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。
2.要尊重科学,坚持因病施治,合理用药,合理检查,不开大处方,不做不必要的检查,以免加重患者的负担。
3.坚持原则,任何个人不得以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亲友“搭车”开药或检查;不开人情处方,人情假、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具假报告。
4.要遵守职业纪律,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,向患者及亲友索要礼品,收受红包,接受宴请、礼金。
5.任何科室、任何个人未经单位领导许可,不得为推销商进行有偿试销、试用各种药品、材料、器械、设备等。
6.不得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保健品、医疗器械为由,从中牟取不正当的利益。
7.严格执行财务、物价政策,任何科室、任何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。科室不准私设小金库。
8.认真执行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基本建设、物资采购和仪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制度,规范采购工作程序,严格审批和请示报告制度,严禁为医药代表以及供货商提供有关信息。
9.遵守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规章制度,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,不隐匿、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。
10.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