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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若干规定

2022-08-01 17:43:00

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,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,牢固树立“以病人为中心”的服务意识,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,根据国家卫健委《医德规范》和省卫健委《医德规范实施细则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特修订本规定。

第一条 :规范医院工作人员行为,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,坚持“病人第一、质量第一、服务第一”,正确处理医院工作人员与患者以及医院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,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需要。

第二条: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:

1、救死扶伤,实行人道主义

2、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,慎言守密。

3、举止端庄,语言文明,注重修养,体贴病人。

4、严谨求实,奋发进取,钻研技术,精益求精。

5、遵纪守法,廉洁行医。

6、谦虚谨慎,团结协作,正确处理同行、同事间的关系。

第三条 :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行为规范,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处处为患者着想;要在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、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服务上下工夫。真正做到:接待患者要热心,回答询问要耐心,治疗检查要细心,对待批评要虚心。以真情换理解,以奉献赢民心。

第四条:遵守劳动纪律,坚守岗位;按规定着装、佩带胸牌上岗;上班时间禁烟禁酒。违反者,批评教育,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。

第五条:科室领导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,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。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,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,定期研究医德医风问题。

第六条:凡患者来信或到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医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,经调查核实后,本年度第一次被反映或投诉者,扣除当月奖金;第二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 3 个月奖金,全院通报批评,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;一年之内三次被反映或投诉者,调离本岗位,列为末聘人员。

第七条  :服务中品行不端、态度恶劣,给患者身心造成较大伤害,调查属实者,扣除6个月奖金,全院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,列为末聘人员,并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违法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八条:在文明服务检查(包括监督员和对门、急诊,住、出院患者的调查)中,被查科室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85%,扣除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5%;科室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75%,扣除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10%。

第九条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,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。凡收受回扣、“红包”,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或索取钱物者,按照《关于廉政廉医建设的若干规定》执行处罚。

第十条:严格遵守医院规定,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外出会诊、讲学、协作兼职等。违反者,扣除当月奖金,收缴全部个人所得,视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及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
第十一条:擅自将处方转介院外配方者,一经查实以处方值十倍罚款,并扣除当月奖金。

第十二条 :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私收患者一切费用,不得私自将应属医院收入的钱物归己或建立小金库,私吞私分作贪污论处。

第十三条收费处、住院登记处以及医疗医技划价部门,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,不得少收、多收、乱收或漏收,否则处以 5~10 倍罚款。

第十四条 :建立医德医风档案,并与年终考核、聘任、晋级、晋升等相结合。建立医德医风奖励基金,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医德医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。

第十五条:本规定中涉及的处罚包括:经济处罚、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凡与本规定相悖之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。

第十八条 :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。

第十九条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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